广西居民与外国人离婚登记须知
信息来源于:鹿寨信息办 发布时间:2013/10/25
办理项目
广西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
办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地 址:南宁市葛村路23号,福彩大厦3层(南宁市电视台旁)
联系电话:(0771)5655916,5655919
网 址:www.gxmzt.gov.cn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除周五下午外)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办理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申办手续
(一)广西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三)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说明:
1、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办完离婚登记后,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
办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地 址:南宁市葛村路23号,福彩大厦3层(南宁市电视台旁)
联系电话:(0771)5655916,5655919
网 址:www.gxmzt.gov.cn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除周五下午外)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办理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申办手续
(一)广西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三)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说明:
1、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办完离婚登记后,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